|
■ 南京周恩来研究会
⑴概况
南京周恩来研究会成立于1998年周恩来诞辰100周年6月19日,由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南京市社会科学院、中共南京市委党史工作办公室、中共代表团梅园新村纪念馆发起成立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挂靠在南京梅园新村纪念馆,业务主管部门为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并经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南京周恩来研究会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学习、研究、宣传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周恩来的生平业绩、理论思想和人格风范,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⑵章程
南京周恩来研究会章程
1998年6月19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京周恩来研究会。是从事周恩来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挂靠在南京梅园新村纪念馆,业务主管部门为南京市社科联,经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由热心于学习、研究、宣传周恩来的专家学者和从事党史研究的同志及社会各界有志于周恩来研究的同志自愿参加组成。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学习、研究、宣传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周恩来的生平业绩、理论思想和人格风范,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股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采取个人会员制和团体会员制。
第五条 会员以南京地区为主。凡热心从事周恩来研究和宣传工作、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的同志,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支持和帮助学会工作的同志。由本人提出申请,会员一人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有下列权力:
⒈在本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⒉有权对本会工作提 出 批评和建议。
⒊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种学术研究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书刊、信息。
⒋有权推荐新会员加入本会。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⒈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向本会提供科研成果。
⒊努力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
⒋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三年召开一次。
第九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⒈听取和审议本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⒉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⒊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条 在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研究会工作,理事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职权是:
⒈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⒉推举研究会名誉会长。
⒊选举产生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⒋制定、修改研究会的规章制度。
⒌增补研究会理事会的理事。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在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常务委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中共代表团梅园新村纪念馆周恩来图书馆内,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是:
⒈挂靠单位资助。
⒉社会捐助。
⒊会员交纳的会费。
⒋组织举办各项活动(如成果展览等)的收入。
第十四条 经费全部用于本会的活动和事业,由秘书处设专人管理,向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提出使用情况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自成立大会通过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在民政局备案,解释权在本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若需修改,应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民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会若遇无法抗拒等原因,不得不终止活动时,由全体理事会讨论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方可由民政局申请终止本会活动的要求,民政局批准后,正式宣告本会终止一切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