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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共南京谈判史·事件
政协决议
全称是“中国政治协商会议协议”。指1946年1月在重庆举行的政治协商会议所通过的五项协议。一、关于政府组织问题的协议。确定“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以充实国民政府委员会”。规定国民政府委员会为政府之最高国务机关,国府委员名额定为四十人,其中国民党和其他各党派及社会贤达各占人数的一半,国民政府主席拥有很大的权力,有指定权、议案的相对否决权和紧急处置权。二、和平建国纲领。草案是由中国共产党代表团提出的。内容分为九章。确定了和平、民主、团结的方针;规定实行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和
党派平等合法,用政治方法解决政治纠纷以实现和平建国,确保人民享有各种自由和民主的权利。三、关于国民大会问题的协议。规定国民大会的代表增加各党派及社会贤达代表七百名,第一届国民大会之职权为制定宪法,宪法的通过须经出席代表四分之三的同意。四、关于宪法草案问题的协议。规定组织宪
草审议委员会,修改国民党的宪法草案,确定了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的原 则。还规定立法院为最高立法机关,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省为地方自治之最高单位,从而限制了总统的权力。五、关于军事问题的协议。确定了“军党分立”,“军民分治”的原则。对整编国民党军队和解放区军队,规定由军事三人小组尽速商定中共军队整编办法进行整编。国民党军队依军政部原定计划,尽速于六个月内完成其九十个师的整编。双方整编完成后,再将全国所有
军队统一整编为五十个师或六十个师。中国共产党履行了这些协议。国民党一方面表示承认这些协议,企图利用协议来进行和平欺骗,另一方面则积极备战,准备发动全国规模的内战。这些协议,在后来不久都被国民党一一撕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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