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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共南京谈判史·人物
董必武(1886—1975)
原名贤琮,湖北黄安(今红安)人。早年加入中国同盟会,参加辛亥革命,参加反对袁世凯的斗争。1920年参与筹建武汉地区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参加中共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22年任中共武汉区执行委员会委员。1924年任汉口地委书记。第一次国共合作时,任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执行委员。1926年在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候补中央执行委员,同年秋任中共湖北区执行委员会委员。1927年任国民党湖北省政府常务委员兼农工厅厅长。1928年赴苏联。1932年回国。1933年任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教务长、副校长。1934年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被选为中央执行委员,后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最高法院院长。1935年中央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任中央党校校长。抗日战争爆发后,先后任中共中央长江局、南方局委员。1938年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被补选为中央委员。1938年后任国民参政会中共方面的参政员。抗日战争胜利后,任中共代表团成员,参加国共谈判。1947年后,任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常委,华北财经办事处主任,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主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1954年参与起草和修改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年又当选为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1956年在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委员,在中共八届一中全会上被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1959年后,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席。1975年在第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是中共第七至十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1975年4月2日在北京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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